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090170189號函示,為擴大保障學生權益,自109學年度第2學期起,學生如全學期全職均在校外實習者,當學期費用以收取學費全部、雜費五分之四外,本次新增納入附屬機構實習亦為減收雜費之實習場域。
二、本校雜費退費申請流程及申請表,已刊載於教務處網頁—「各類申請表單」與教務處綜合行政組—「業界見習與實習」項下供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