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公告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技通字第1122300224號函。
二、申請資格: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皆可申請。
(一)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或重複申請:
1.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
2.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個以上
同級學位者(就讀學士後學系者除外)。
3.學生本人(與學生同戶籍的家庭成員不在此限)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
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
4.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
(二)低收入戶學生以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為原則。因個人因素考量至校外住宿,或因
違反宿舍規定或校規遭退宿而致校外住宿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金額:
(一)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二)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400元至36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1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三)經費計算方式相關:
1.實際核付月份以租賃契約起訖日為準。
2.新生(含轉學生)自入學辦理註冊月份起算。
3.應屆畢業學生核發至核准畢業之月份終止。
4.未完成當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轉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核發至離校之月份終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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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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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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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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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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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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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汐止、板橋、新店、新莊、蘆洲、八里、三峽、五股、 林口、泰山、淡水、深坑、樹林、鶯歌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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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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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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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雙溪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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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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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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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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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中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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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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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北區、西區、東區、南區、北屯、西屯、南屯、大里、大雅、潭子、龍井、 豐原、大甲、太平、沙鹿、烏日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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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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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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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神岡、大安、大肚、外埔、石岡、后里、和平、梧棲、清水、新社、霧峰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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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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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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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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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安平、永康、善化、新市、安南、仁德、安定、西港、 佳里、柳營、麻豆、新化、新營、歸仁、鹽水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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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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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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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營、將軍、學甲、關廟、七股、大內、山上、六甲、北門、左鎮、玉井、白河、 官田、東山、南化、後壁、楠西、龍崎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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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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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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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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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港、旗津、大社、大寮、大樹、仁武、岡山、林園、梓官、鳥松、茄萣、湖內、 路竹、旗山、鳳山、橋頭、燕巢、三民、左營、前金、前鎮、苓雅、新興、楠梓、 鼓山、鹽埕、永安、阿蓮、美濃、彌陀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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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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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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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門、六龜、田寮、甲仙、杉林、那瑪夏、茂林、桃源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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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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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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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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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
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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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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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限:紙本送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12年3月20日止,逾期不受理。(本補助金一學期受理一次)
五、應檢附文件:申請書(附件一)、租賃契約影本(請參Q&A第5頁範例)、3個月內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請參
Q&A第6頁範例)。
(一)租賃契約簽約時,學生未滿18歲者,另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二)及新
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以上皆須含詳細記事)。
(二)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應檢附112年度由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資格證明影本。
(三)以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資格(含具備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格學生)申請者,尚須提供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以上皆須含詳細記事)。若因父母離婚、
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檢附「不列計父或母
或法定監護人年所得財產切結書」(需家長切結)(如附件三),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
文件於112年3月20日前送件,以利開會審議。
六、申請方式:每學期自行備妥應檢附文件,郵寄或親送
蘭潭生輔組/民雄學務組 提出申請。
(同學請勿拖延並及早辦理,以防資料不齊全或有錯誤,進而影響您的權益)
七、注意事項:
(一)承租人身分相關:
1、承租人應為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學生)。
2、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房屋所有權人亦不得為申請人之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亦即申請人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租賃契約簽約相關:
1、租賃契約需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東)所簽定。簽約時
未滿18歲之學生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二)及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以上皆須含詳細記事)作為佐證。
2、出租人不限所有權人本人,該房屋代理人、代管人皆可。若出租人是包租代管公
司或代理人,需於申請書勾選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權人。
3、租賃契約必要記載項目如下(請參Q&A第5頁範例):
(1)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出租人為代理人或包租代管公
司,請多填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2)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租賃住宅地址。
(4)租賃金額。
(5)租賃期限。
4、租賃契約格式建議儘量使用「內政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橫、直式不拘),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
5、需以一位申請人(學生)一份租賃契約為申請依據。若學生數人合租,請提供各別申請人(學生)與出租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教育部要求,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因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同學若提供合簽之契約概不受理。)
(三)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1、線上方式
(1)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網址:
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3)7-11、OK、萊爾富及全家等超商之多功能事務機,持學生本人之自然人憑證,
並輸入建號或地號(僅部分縣市適用)。申請規費20元,超商手續費依超商收費規定。
2、臨櫃方式
承租人或出租人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四)學生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
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Q&A第7~10頁之規定。若
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則不予補助。房東自行於頂樓加
蓋之房屋,因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亦不得用以申請
本補貼。
(五)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
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六)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
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3、申請本補助所提供之文件資料若須由家長、房東填寫或簽章,請同學切勿自行冒
名填寫,以免觸犯相關刑責(偽造文書)。
(七)其他:
1、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雖不需要經過房東同意。但租賃的住宅主要用途別如果
登記為「住宅類」以外的類別,仍可能需要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協助提供相關佐證文件,建議妥善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溝通為宜。
2、如果房東不願意提供租賃契約的必要項目資料,例如身份證字號,依內政部109年
8月14日公告之「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自109年9月1日起實施,包租業與房東及房客簽訂租
約內容,應符合新制規定,若租約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得依《消保法》處最高30
萬元罰鍰。(詳細請參Q&A第21頁)
八、經費撥付時間:上學期於1月15日前/下學期於7月15日前,撥入學生本人郵局帳戶。
九、承辦人聯絡方式:
蘭潭校區及新民校區(含進學班):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何小姐 2717053
yihui@mail.ncyu.edu.tw
民雄校區(含進學班):學生事務處民雄學務組 劉小姐 2263411 轉1212
jodie260006@mail.ncyu.edu.tw
(相關申請表格與參考附件在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