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準則
89年8月25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90年8月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處理本系大學部學生有關事務設置應用數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四人由本系講師以上教師相推選擔任之。另系學會會長得列席。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助教擔任。
五、本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1.大學部學生之各項活動事務之輔導。
2.導師及學生之分配事宜。
3.大學部學生轉系、轉學等事宜。
4.大學部學生操行成績審核事宜。
5.大學部修課審查。
6.處理有關大學部學生之其他事項。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無故不出席,若經委員會認定無故未出席達2次者(經核准假者除外)應予解職,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七、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