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96年 4月 17日教務會議通過
109年5月5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二、學士班應屆畢業生(含申請提前畢業學生)及修業一學期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為具有發展潛力,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該系、所、學位學程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各系、所、學位學程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二)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擬逕修之學系、所、學位學程評定為成績優異者。
三、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擬就讀博士班之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繳交資料應包含申請表、推薦函(二封以上)、歷年成績單及各系、所、學位學程所規定之文件等。各系、所、學位學程審核結果經擬就讀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簽陳校長核定。
四、各系、所、學位學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名額,以該系、所、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學院內流用。但各系、所、院、學位學程之核定招生名額不得全數以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錄取。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五、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為本校博士班一年級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悉依各系、所、學位學程規章辦理。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學生為成績優異提前一學期畢業者,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就讀博士班。
六、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班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七點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七、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八、本作業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