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環境教育學程修習要點
100年12月29日生物資源學系100學年度第2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101年01月13日生命科學院100學年度第1次院課程會議通過
101年4月1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26日生物資源學系103學年度第1次系課程會議通過
105年01月13日生命科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課程會議通過
105年4月26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因應環境教育法之實施,積極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學生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的目的,特別訂定國立嘉義大學環境教育學程修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舍設置環境教育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程) ,由本校生命科學院成立環境教育學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學程委員會) 負責規劃及執行相關事宜。
二、本學程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七人,由生命科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任參與本學程課程教學之專任教師與校內、外學者專家組成之,審議本學程修習學生之甄選、課程之修訂與抵免,以及其他本學程應審議事項。委員任期一學年,由生命科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指定其中校內委員一人承辦相關業務。
三、本校之在學學生得申請修習本學程,申請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應通過本學程委員會之甄選,每學年第二學期初辦理乙次,未通過甄選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各課程其它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四、本學程總修習學分數至少24學分,且其中至少應有9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課程包括必修核心課程8學分,選修課程至少16學分。
必修核心課程包括:環境教育(2學分)、環境倫理(2學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2學分)、環境與自然保育(2學分)。
選修課程包括:環境生態與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環境科學概論、地球環境變遷、動物行為、本地植物學與實習、植物生態學、水棲昆蟲生態學、生態學、環境生物學、海洋生態學、森林生態學、環境行為學、景觀生態學、環境變遷與作物生產、環境生態學、環境化學、生物多樣性特論、生態學理論、溪流環境生態、環境林業特論、環境林業與倫理、環境資源調查分析、環境影響評估、能源與環境暨替代能源、原住民生態智慧、自然保育法規與政策、保育遺傳學、害蟲生物防治及實習、瀕臨滅絕生物與保育、保育生物學、資源保育學、海洋水產資源保育、森林生態系經營及實習、文物保存環境概論、動物生態與保育、環境保育、國土規劃與環境管理、生態工法、環境保護、環境經濟學、蟲害管理特論、自然資源保育、森林保育與經營政策、水生生物環境毒性檢測與評估技術、環境工程學、生物學(動物學、植物學)。生命與環境、生態解說導覽、資源保育概論、脊椎動物學、無脊椎動物學、昆蟲學、生物地理學、水域生態學、生物統計學、生態學特論、寄生蟲學、遺傳學、遺傳學實驗、哺乳動物學及實習、鳥類學、鳥類生態與保育、野生動物及棲地經營管理、植物分類學、植物形態學、地景生態學特論、植物分類學特論、生態研究法、野生動物研究特論、森林土壤學。
本學程選修課程名稱與學分數,得由相關系所提報本學程委員會,依實際需求予以審核修訂。
五、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與學分數之核計,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六、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七、學生申請學程前已修畢學程之相關科目,須檢附該科目成績單,由本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可抵免。
八、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於本校升學者,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得合併計算。
九、本學程學生修畢學程之必、選修課程,經本學程委員會成績審核合格者,得向教務處申請於畢業時核發『環境教育學程證明書』。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