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特聘教授聘任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
99年11月29日99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5年5月11日104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9月12日106學年度第1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6日106學年度第6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5月1日107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7日109學年度第3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6月11日112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8月7日114學年度第1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15年9月1日115學年度第1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15年9月8日115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修正備查
一、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教師增進教學、研究及服務之績效,提昇學術競爭力,依據「國立嘉義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要點」第三點,訂定「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特聘教授聘任標準及審議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院編制內專任教授在本院擔任教授年資滿三年以上,且最近五學年度教師職涯歷程檔案系統教師評鑑個人資料表之教學、研究、服務各項次分數皆達一百分以上(教師自填部分須附佐證資料)或加總分數達五百分以上,並於最近五年內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聘為特聘教授:
(一)曾獲本校教學績優教師獎累計達二次以上。
(二)發表SCI(E)、SSCI期刊論文累計達三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
(三)技術移轉金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國內外專利累計達三件以上。
(四)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計畫主持費單件每月一萬元以上之計畫,累積達二件以上。
(五)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執行中央行政機關計畫累計達四件以上並擔任主持人(不含共同或協同主持人)。
(六)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及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之補助案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擔任主持人(不含共同或協同主持人)。
前項各款研究、教學及服務之成績均計算至申請當年度十二月底,且校外資歷可併入計算;如屬計畫性質者,計畫應執行完畢,始得採計。
本校特聘教授每一任期為二年,累計任滿三任,再獲聘任者,聘為終身特聘教授。
三、 聘任作業:本院特聘教授及終身特聘教授,每年九月底前由系務(學程事務)會議通過推薦,送請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將聘任人選及佐證資料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評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自翌年一月一日起聘。
特聘教授及終身特聘教授推薦人選之學經歷及著作目錄(科技部專題計畫表 C301 及 C302)、重要論著、發表論文之績效(例如論文被引用數等) 、具體教學、學術研究及服務成就證明、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送相關單位審查(特聘教授推薦表如附表一;終身特聘教授推薦表如附表二)再循序提送院教評會評審,並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四、聘任名額:本院特聘教授名額,按其每年八月一日編制內專任教授為基準,每滿教授十人得聘任一人,餘數進一;教授未滿十人得聘任一人;終身特聘教授不占院名額。
五、特聘教授、終身特聘教授違反本校專任教師聘約或因有損及校譽情事,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得撤銷其榮銜,並提送至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
六、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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