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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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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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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學院 Q & A

Q: 請問貴學院院內有那些系所?
A:
本學院設有6個系3個獨立所,各系所名稱如下:
Q: 請問貴學院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為何?
A: 師範學院學生的基本素養(Basic Competences)
專業(Profession) 多元(Diversity) 創新(Innovation) 關懷(Caring) 領導(Leadership)

師範學院學生的核心能力(Core Abilities)
1. 教育基礎理論之專業知能。 (Acquiring professional knowledge in educational fundamental theory)
2. 領域專業、邏輯思考判斷與多元創新能力。 (Acquiring professional knowledge, logical thinking and diverse innovative abilities
3. 自省、敬業與人文關懷之能力。 (Acquiring abilities of self-reflection, enthusiasm, and humane caring)
4. 人際關係及領導能力。 (Acquiring abilities of enhancing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and leadership)
Q: 請問貴學院院辦公室及各系所辦公室地點?
A: 師範學院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教育館4樓,電話:052263411轉1501、1502
教育學系(所)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初等教育館3樓,電話:052263411轉1801
輔導與諮商學系(所)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行政大樓5樓,電話:052263411轉2602
數位學習設計與管理學系(所)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教育館4樓,電話:052263411轉1511
幼兒教育學系(所)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教育館3樓,電話:052263411轉2201
特殊教育學系(所)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行政大樓3樓,電話:052263411轉2320
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所)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樂育堂5樓,電話:052263411轉3001
數理教育研究所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科學館1樓,電話:052263411轉1901
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教育館2樓,電話:052263411轉2421
教學專業碩士國際學程辦公室:位於民雄校區教育館2樓,電話:052263411轉2430
Q: 本學院師資生教學基本能力檢定項目有哪些?如何取得資格?
A: 師資生教學基本能力檢定項目:
本學院共有硬筆字、板書、說故事、自然科實驗操作、電子白板操作、教學活動設計等六項能力檢定。

每項教學基本能力均由承辦學系辦理研習並檢定,檢定通過者獲合格證照,各類基本能力檢定項目辦理單位如下:
1. 硬筆字研習與檢定:教育學系主辦。
2. 板書研習與檢定:特教學系主辦。
3. 說故事研習與檢定:幼教學系主辦。
4. 自然科實驗操作研習與檢定:數理教育研究所主辦。
5. 電子白板操作研習與檢定:師資培育中心、數位學習設計與管理學系主辦。
6. 教學活動設計研習與比賽:師資培育中心主辦。
7. 字音字形研習與檢定:師資培育中心主辦。
Q: 如何修習數理教學增能學程?數理教學增能學程科目有哪些?
A: 如何修習數理教學增能學程?
本學院各學系俱師資生資格之大二學生能修習此學程,數學與科學兩科預定各招收30名,但至少須達10名方能開課。完成以上四門數學教學增能科目之修習者即可獲致『數學教學增能課程修習證書』,完成以上四門科學教學增能科目之修習者亦可獲致『科學教學增能課程修習證書』。另每年辦理兩次數學能力檢定、以及兩次科學能力檢定。

數理教學增能學程分成數學及科學二類教學增能,其修習科目如下:
1. 數學教學增能科目為:數學解題(數與量)、數學解題(幾何)、數學解題(統計與機率)、數學解題(代數)。
2. 科學教學增能科目為:科學實驗(生物與化學)、科學實驗(物理與地科)、科學概念學習(生命科學)、科學概念學習(物理科學)。
Q: 教師如何申請本校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
A: 1. 凡本校專任老師其論文以本校名義在國際性學術會議口頭發表者,應先依規定期限向科技部提出補助申請,如未獲補助者,始得向本校提出補助申請,但因教師延遲送件致未獲科技部補助者,本校不予補助。
2. 教師於該年度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中已包含出席國際會議經費或同一年度已向國科會申請補助而獲准者,不得再向本校提出申請。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3. 其檢附文件補助標準請參照本校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辦法。
Q: 自104學年度起教師升等審查時程更動情行為何?
A: 具升等條件之教師申請升等時,應檢具聘書、教師證書之影本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填具審查表、著作(或作品、展演相關資料)表,並自述歷年之研究、教學、服務(對本校或學界、社會)等狀況,提出時程:5月15日前送交學系;初審(系):7月25日前;複審(院):10月15日前;決審(校):11月底前。
Q: 本校兼任教師可否提出升等之申請?
A: 本校不辦理兼任教師升等案。
Q: 本校新聘助理教授到職後升等與不予晉薪規範如何?
A: 1. 94學年度至98學年度新聘助理教授,須於到職後5年內達系(所)升等基本條件並提第1次升等申請,5年內未達系(所)升等基本條件並提出申請者,自第6年起不予晉薪。
2. 自98學年度起本校新聘助理教授,至第8年仍未升等通過者,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停聘或不續聘;惟至第9年起,聘約得以延長,延長期間以聘約所定聘期為限。延長期間不得提出升等之申請。(取消適用8年限期升等條款之教師不予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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