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 六 條
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作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
前項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其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一項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定之;其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六之一條
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五條第一項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 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 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 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請擬進行校外實習之同學,至各校區教務辦公室索取校外實習申請表( https://www.ncyu.edu.tw/academic/itemize_list.aspx?site_content_sn=5691 ) 並檢附保險佐證辦理。
*109學年度大專院校實習學生團體意外險共同供應契約(團體險保險人須達5位以上),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公司得標,契約期間為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該公司投保作業訊息https://www.skinsurance.com.tw/SKI/Doc.aspx?uID=511,請參卓運用。*嘉義窗口劉忠嘉(05)2253-190#65
n 投保人數
每張保單最低投保人數為5人,如未滿5人請洽該公司個人傷害保險專案。(投保個人傷害保險專案須於起保前先行繳納保險費始可投保)
n 保障內容
A.意外身故保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B.意外失能保障:依失能等級給付新臺幣10萬至200萬元。
C.實支實付醫療保障:門診(含急診)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新臺幣5萬元。
D.住院日額醫療保障:住院每日給付新臺幣1,000元。
C+D項目合計最高給付5萬元。
n 保險費(單位新台幣)
保險期間 |
每人保險費 |
12個月 |
285元 |
11個月 |
271元 |
10個月 |
257元 |
9個月 |
242元 |
8個月 |
228元 |
7個月 |
214元 |
6個月 |
185元 |
5個月 |
157元 |
4個月 |
128元 |
3個月 |
100元 |
2個月 |
71元 |
1個月(含不滿1個月) |
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