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凡經註冊入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須依照本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1.畢業。
- 畢業離校手續
1.應屆畢業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學位照上傳校務行政系統,照片規格為:同學應穿著學位服(V字領、白襯衫、黑領帶)並戴學位帽。
2.應屆畢業生該學期預期可畢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離校手續(繳還向學校所借之圖書或物品,繳清依規定應繳之費用),未完成離校手續者,暫不發予畢業證書。
3.應屆畢業生於離校前,應至校務行政系統查看各單位維護離校情形(亦即教育學程、圖書館、體育室、駐警隊、資產組、語言中心、系所辦公室等),各單位均已勾選可離校者,再攜帶學生證至教務處領取畢業證書。
2.自請休學、退學、轉學。
- 休學、退學、轉學離校手續
欲辦理休學、退學或轉學者,應至教務處領取「休退學申請書」,並辦妥離校手續後(經相關單位核章),繳回學生證並領取休學(或修業、轉學)證明書。
3.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