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附設台灣文化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業經94.12.08人文藝術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業經95.1.17本校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嘉義大學人文藝術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加深台灣文化研究之深度、廣度,以及整合台灣歷史、地理、語文、美術、音樂等領域,以統合研究台灣文化,特依「本校附屬單位〈含中心〉設置辦法第一條之規定」,設立國立嘉義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附設台灣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主要任務如下:
(一)研究與發展:結合本學院各學系之資源,從事台灣歷史、地理、語文、美術、音樂等領域之研究,特別是整合、推動如嘉雲南地區之區域研究。並定期舉辦國內及國際學術研討會,與學術界充分交流,互相交換研究成果或心得。本中心蒐集陳列台灣文化相關文獻資料,以供研究或教學使用,並定期舉辦讀書會。
(二)推廣與服務:結合校內外資源,推廣研究成果;協助古蹟文物鑑定、舉辦台灣文史之講習、鄉土教材之編纂與出版。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並推動本中心業務,由院長推薦本學院相關領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陳請校長聘兼之。主任任期以二年為原則,連聘得連任。
四、 本中心下設研究發展工作小組與推廣服務工作小組二組,各小組設召集人一名,由中心主任推薦本校專教師經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兼之。各組除召集人之外,另設無給職之校內外研究人員(含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以及助理人員)若干名。兼職之專任教師不得要求減少授課鐘點及支領工作費。
五、 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來源,以接受政府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之委託、補助或贊助收入支應。各項經費之收支以有賸餘為原則,另以剩餘部份提撥一定比例供學校統籌運用,以充裕校務基金,餘並依本校預算及會計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簽陳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