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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1130306系務會議通過)

國立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98年910日9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217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82811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3611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簡稱本系)為增進大學部學生實務工作經驗,提高和業界接觸,以達到學以致用目的,特訂定「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並自110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開始適用。

二、 本系大學部學生於在學期間,得於第三學年升第四學年暑假期間,在經認可之校外相關單位進行為期至少2個月之校外實習,採記4學分,成績及格方得選修學分

三、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須(可)由本系擔任各學生專題教師或自行與各校外相關單位洽商安排,按期前往實習。

四、 各專題指導老師得於學生實習期間不定期訪視所屬學生至少1次(含)以上,並和實習單位聯絡與討論,以瞭解學生實習狀況,協助學生解決在專業知識及適應上之問題,並做成訪視紀錄(如附件一)

五、  實習學生應遵守實習機關規定,不得遲到、早退或擅自離開實習場所,須服從實習指導專家指導。

六、  學生實習期間,如因事或因病無法參加實習,須向該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七、  本系學生應於報到當日檢送「國立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校外學生實習成績考核表」(如附件)予實習單位部門主管考核學生實習成績。學生校外實習成績按出勤情況20分、實習技術及工作表現40分及實習報告40 分,合計100分。

八、  出勤情況20分、實習技術及工作表現40分,由實習單位負責考核。

九、  學生實習期間需填寫「國立嘉義大學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學生校外實習週報表」(附件三),由學生按日填寫,於每週末送交實習指導人員核閱簽章。

十、實習完成後一個月內需撰寫「學生校外實習心得報告」(附件,連同考核表、實習週報表繳交於各專題指導老師評分並彙整實習單位考核表結算校外實習總成績。

十一、學生未參加校外實習,或實習時間不足、實習提前終止者,需依規定自行退選、停修「校外實習」選修課,如未於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成者,該科分數為0分計算

十二、本系應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意外險,並支付保險費。惟學生未於本系作業時程內確定實習單位、實習時程,或未參加本系實習行前說明會而逾時者,同學如完成8小時義務服務,則由系支付保險費,如未完成則由學生自行投保意外險。

十三、  實習學生一切之膳宿旅費、雜費,除實習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學生自行負擔。

十四、  認可之校外相關單位包括:

1. 學校以外之林業相關研究單位,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林業試驗所或國內公私立大學實驗林場等。

2. 經政府登記在案與林產、家具設計、家具製造、室內設計裝修、木竹製品、木質文創設計、木建築、紙業及其他相關之公私人單位。

十五、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點閱 點閱:131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4-04-09 10:06 發布單位 發布單位: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