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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院動物疾病診斷中心設置要點

112.01.17 111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2.21 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

112.06.13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06.13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院為提供動物醫學領域教學、研究、教育推廣、獸醫師實習及協助公私立機構從事疾病診斷、監控及其他有關業務服務,依據國立嘉義大學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設置「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院動物疾病診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辦理業務如下:

    (一)產學合作計畫

  (二)經濟動物檢診

  (三)病理診斷檢驗

  (四)微生物檢驗

  (五)分子生物學檢驗

  (六)學檢驗

  (七)藥物毒理檢驗

  (八)飼料成分分析

  (九)教學實習與教育訓練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獸醫學院院長推薦獸醫學系專任教師且領有獸醫師執照者,陳請校長聘兼之。一年一聘,任期以三年為原則,得續任一次。

   四、本中心得兼任獸醫師若干名,由獸醫學院院長薦請校長聘兼之,以協助及辦理執行本中心各項工作。

   五、本中心視業務需求得僱用專案獸醫師、專案工作人員或臨時工作人員等若干名,所需經費由本中心收入支應。

   六、本中心視業務需要下設家禽科、家畜科、水生動物科、野生動物科及病理診斷科,每科以非編制內方式置科主任1人,由本中心主任推薦本中心相關人員經獸醫學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兼之,以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七、本中心各項自籌收入依本校訂定收支管理要點管理運用,以年度收支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八、本中心接受評鑑結果如連續2次評定為C級,由評鑑委員會議議決後予以裁撤。

   九、本中心各業務項目收費標準另訂之。

   十、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會議成員包括本中心主任、科主任、獸醫師、獸醫學系主任及專任教師、技術及行政人員開會時得視個案,邀請參與中心業務運作之相關人員列席

   十一、本設置要點經獸醫學院院務會議、校務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