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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業學分抵免要點更正訊息

國立嘉義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第四點及第七點修正

摘要說明:
1.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中心所開教育專業課程,經通過甄選取得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申請學分採認及抵免,並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上限。(原為四分之一)
   
例:預修生於115學年度成為本中心小教師資生,小教專業課程36學分,依現行規定最多可抵免12學分,因中心規定預修生限修教育基礎課程,故可抵免12學分之教育基礎課程,同理,小教專門課程10學分,       最多可抵3學分。
2.本校非師資生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三分之一為限。(原為四分之一)
3.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以下簡稱教保課程),得申請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移除最多抵免32學分規定)
4.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及修畢教保課程者,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扣除教保課程採認抵免之學分數後之總學分之三分之一為限。(原為扣除教保課程採認     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三十二學分後之總學分之四分之一為限。)

   例: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46學分,已抵免教保課程32學分,可再抵免賸餘14學分(46-32)之1/3為限,可再抵免教育專業課程4學分。
5.增加第7款規定,師資生以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者,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限。
6.教育專業課程每一科抵免學分之成績不得低於60分。(原為成績70分才可抵免)
7.增加不受修課至抵免期間10年限制之條款,須檢附證明並符合規定。

(一)申請時向前推算累計達三年任教於相同師資類科且現仍在職者。

(二)申請時已取得較高學位,並具兩年以上任教於相同師資類科,且現仍在職進修者。

(三)申請時向前推算具六年任教於相同師資類科者。

(四)服我國國民義務役,並能提具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內政部役政署或地方政府兵役單位核發之證明(應載記役期起訖時間)者,得依實際役期扣抵年限,役期不足一年者,得以一年計。

(五)生產並哺育子女,並能提具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生產證明(應載記生產日期)及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者,每一胎得扣抵兩年。

(六)第一目至第三目有關任教相關學科領域之年資累計,以每段工作經驗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始得列入。

此致      師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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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點閱:199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5-11-11 09:28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25-11-11 09:17 發佈單位 發佈單位:師資培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