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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正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廢止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

主旨:檢送「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草案及修正草案意見表及廢止「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理由及條文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112203367A號令修正發布。上開辦法規定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外審以一次為限,且審查人至少五人以上,其及格基準由學校自行訂定,學校應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函報教育部審查教師升等案件、另教學實務研究稱為教學實踐研究等規定。爰此,配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修正,參酌本校109年6月16日108學年度第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及110年2月3日109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決議,修正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之外審辦理方式、成績通過門檻、升等作業時程、教學實踐研究報告升等相關規定。另為利升等規定之適用一致性於本辦法,爰整併「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規定,俾本校升等制度規範簡明化,以利實務運作。

二、有關「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因條文業已整併至「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爰擬廢止之。

三、各系(所、中心)意見表統一送請各學院彙整,並請各學院於本(111)年11月9日(星期三)前送本校人事室(如無意見者免送),並將檔案回傳至Kaojiamin1117@mail.ncyu.edu.tw,俾憑彙整後提相關會議審議。

四、旨揭表件請逕至人事室網頁/法規修正預告專區項下下載(http://website.ncyu.edu.tw/perso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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