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教育基本法」規定,學校教職員工於選舉辦理期間,應確依規定落實下列事項:
(一) 嚴禁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去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三、有關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請逕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捌、服務;公告資訊/常見問題/法規司)查詢並善加利用。
(二)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公告起至投票日止,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之造訪活動,並應於校園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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