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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及GHS標示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化學品供應商提供危險性化學品與學校前,應於其外包裝或容器上張貼危害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SDS)資料。

參考資料:安全資料表(SDS)查詢網頁(可查詢GHS標示及GHS 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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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帳號:ghs61335,密碼:ncyu40401 )

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另化學品使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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