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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獎學金介紹

*就讀本校任一師資培育學系或修習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且符合申請資格並通過甄選,就有機會獲得本獎學金。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培育獎學
金」

一、依據本部107年2月1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01789B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辦理。

三、依據每年六月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公文函辦理。

四、本校核定師資培育獎學金名額如下:

108學年度:11名(含3名全英師獎生)

109學年度:41名(含3名雙語師獎生)

110學年度:33名(含3名雙語師獎生)

111學年度:41名(含3名雙語師獎生)

三、補助基準:

1.獎學金額度: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2.補助經費:分2期撥付,上學期為8月至翌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

3.師資生受領師資培育獎學金期間,符合規定再通過下學期續獎資格,即可成為下學期師獎生資格。

四、補助限制:

1.不得與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重複請領,但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2.獎學金之受領月份,以經甄選錄取之次月起請領。

五、甄選機制:

(一) 學校每學年至少應甄選一次校內師資生,並以達到甄選基準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學生為優先,其所占名額以各校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未足額錄取者,得流用於一般生甄選。

(二) 甄選項目如下:

1、學業成績表現或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基準。

2、面試或適性測驗(例如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等),各校得自行訂定基準。

五、師資生受領獎學金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類)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二) 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達學校認定之通過基準。

(三) 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補救教學,每學期至少三十六小時。

(四) 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會、中等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研討會及國民小學師資培用聯盟等或經學校採認之相關工作坊)。

(五) 參與至少一次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

六、成效考核:

(一) 學校每學期應辦理教學實務能力檢測,引導師資生專業學習。

(二) 學校每學期應結合教學現場人員辦理工作坊。

(三) 學校每學期應提報成果報告(如附表一總體成果報告)。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 師資生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未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者,學校應依其未符合之款數計算獎學金停發之月數,每一款停發一個月之獎學金。

(三) 學校未依規定支用經費或學生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獎學金或自始不具備受領獎學金資格者,本部應依規定追回補助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