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通過半年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考試
二、收件時間: (分流辦理)
1. 請幼教、特教類科教育實習生:請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第3次返校研習當日繳交。
2. 請小教、中教類科教育實習生:請於115年1月9日 (星期五)第4次返校研習當日繳交。
3. 若未於兩次返校當天繳交者最遲於115年1月16日(星期五)「送達」師培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師證書申請書及相關需檢附文件請詳閱附檔,另請備齊審查文件依序由上而下排列並以迴紋針固定於左上角,資料不全者,將通知補件,請於通知補件後五個工作天內完成補件,未完成補件者,不予受理。
※本次申請案實際發證約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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