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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鑑定作業程序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提報鑑定分區學校標準化作業程序


一、受理與預審

(一) 接收清冊:各分區承辦人接收各校所送之清冊,應依學年度與學校分類存檔。

(二) 線上受理資料:各分區承辦人檢視線上各校所送資料,需要補件者,應於補件項目填寫與勾選應補充之項目,不需要補件者則勾選「資料齊全」。

(三) 檢核各校補件:各分區承辦人檢視各校補件資料,已完成補件之學校,應將補件項目空白;未完成補件之學校,應請學校端於期限內完成補件。

(四) 預告公文至各校:各區應於各校提報鑑定後,發預告公文告知各校鑑定書面審查意見公告時間、初審會議時間與學校時程表,請各校依鑑定書面審查意見公告準備相關資料至鑑定初審會議補充說明,並得視需要邀請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出席,以備必要時說明。

(五) 召開鑑定書面審查會議:各區承辦人於各校補件後,應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召開鑑定書面審查會議。各分區學校宜先說明書審重點與注意事項,並請會議之專家學者對於需補件或到場補充說明之部分給予各校清楚明確的審查意見,並於本次書面審查意見上簽名。

(六) 公告鑑定書面審查意見:各區公告鑑定書面審查意見,應說明各類審查結果與學校須到場補充說明之項目。

(七) 召開鑑定初審會議:各區邀請鑑定委員召開會議,並依據「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研判基準」審議各校所提報鑑定之學生,並紀錄其議決情形。

(八) 彙整初審議決情形:根據鑑定初審會議議決情形,彙整下列資料並送至總召學校:

1.        鑑定初審議決清冊:清冊應依學校代碼排序,其欄位應為「序號-區域-學校-學生姓名-議決情形-分區意見」。

2.        鑑定初審議決辦理情形書面資料(含辦理方式說明、統計概況、困難與建議)。

 


二、召開初審會議

前置作業:

(一) 預告公文:告知各校鑑定書面審查意見公告時間、初審會議時間與學校時程表,請各校依鑑定書面審查意見公告準備相關資料至鑑定初審會議補充說明。

(二) 公告書面審查意見:分區將書審意見公告分區所屬之網頁。

(三) 確認初審會議出席調查表:依據各校回覆之出席調查表,確認學校出席代表。

當日作業:

(四) 安排鑑定會議人員與環境設備:

會議人員:各區會議內場應有電腦紀錄、紙本記錄與資訊人員各一名,外場應有簽到與叫號人員各一名,機動人員一名,視需要得安排人員協助。

環境設備:備有電腦與錄影器材,於會議門口張貼「場內將進行全程錄影,錄影資料備查三年」。

(五) 說明鑑定流程與作業、方式:各區召集人應向鑑定委員說明鑑定流程與作業方式等相關內容。並提醒委員於家長或學校代表說明時,以適當語言與態度應對。

(六) 審核與議決:依時程表請學校代表出席報告,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家長)補充說明。鑑定委員與主席討論後,由主席議決,或依各校情況請學校補充學生資料。

(七) 紀錄議決情形:各分區學校應全程錄影並以紙本紀錄議決情形,其電腦紀錄人員應依照紙本紀錄登錄各校鑑定初審議決情形。

 

三、資料彙整

分區學校應備存會議紀錄3年(含錄影或錄音及紙本紀錄),其清冊應依學年度與學校別彙整區內鑑定清冊,函送總召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