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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服務申請辦法

國立嘉義大學特資中心特殊需求學生考試服務申請辦法

02.08.01再修

壹、目的:

    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應考試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貳、申請條件:

    具有本校學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    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    聽覺機能障礙。

四、    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    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    學習障礙經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者。

九、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參、實施流程:

一、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二點規定,申請考試服務措施者,應於各項考試前兩週向輔導員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特資中心得拒絕並請同學回原班級應試。

二、    考試服務提供與否,將以任課老師之決定為原則。


肆、本辦法如有未竟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改。 

 

 

 

點閱 點閱:89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3-10-10 00:06 發布單位 發布單位:特殊教育學生資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