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植物醫學學程修習辦法
生命科學院96學年度第3次院課程會議通過
96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生命科學院96學年度第3次院課程會議通過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落實植物醫學之教學以培育符合植物醫學產業需求之人才,特別設置植物醫學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程) ,由本校生命科學院成立植物醫學學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學程委員會) 負責規劃及執行相關事宜。本學程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七人,遴聘參與本學程核心課程教學之專任教師組成之,任期一學年,生命科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指定其中委員一人承辦相關業務。
二、本校各系所之在學學生已修畢「生物學」(或含實習)或「植物學」、作物學、樹木學、園藝學(或含實習)、普通化學(含實習)(3學分),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三、申請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應通過本學程委員會之甄選,每年名額30名,未通過甄選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惟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各課程其它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四、本學程學生之甄選,由本學程委員會負責審查,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乙次。
五、本學程應修習至少20學分,包括必修核心課程(9學分):植物病害診斷與管理(3學分)、植物蟲害診斷與管理(3學分)、植物醫學實務與管理(3學分)。
(一) 專業選修課程(11學分):植物保護概論(Ⅰ)(2學分)、植物保護學概論(Ⅱ) (2學分)、植物保護學或植物保護(2~3學分)、昆蟲學(2~3學分)、昆蟲分類學(3學分)、植物病原學(2~3學分)、農業昆蟲學(2~3學分)、農業藥劑與毒理學(2學分)、農業藥劑學(2~3學分)、蟲害管理特論(2學分)、真菌學特論(2~3學分)、植物線蟲學特論(2學分)、花卉病害(2學分)、外來物種(2學分)、有害動物(2學分)、微生物學 (2~4學分)、細菌學(2學分)、真菌學(2學分)、野生草本植被生態與應用(2學分)、血清學技術之原理與應用(2學分)、植物檢疫(2學分)、植物病毒學(2學分)、生物防治(2學分)、害蟲生物防治(2學分)、土壤學(2學分)、肥料學(2學分)、植物生理學(2~3學分)、園藝作物營養診斷(2學分)、森林昆蟲學(2學分)、森林保護學(2學分)、樹病學(2學分)、雜草管理(2學分)、植物(作物)營養學(2~3學分)、雜草生態學(2學分)、植物病理學(2學分)。
(二)課程認定:課程除由植物醫學學程開課外,各系所得將上述課程或其他性質相關課程,提報本學程委員會審核認定為學程選修課程後,得採計為學程學分數。
六、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七、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八、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九、學生修習本學程開設之實習課程,得依規定繳納實習材料費。
十、本學程學生通過甄選後,所修畢之預修學分得辦理抵免。
十一、曾修習校內外開設植物醫學相關具學分證明之科目但非本學程課程之學生,得申請學分抵免,並由本學程委員會審查認定。
十二、學生進入本學程後,所修非本學程開設科目,不得再申請抵免。
十三、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於本校升學者,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得合併計算。
十四、本學程畢業總修習學分數至少20學分,經本學程委員會認定後,得向教務處申請核發『植物醫學學程證明書』。
十五、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辦法經院課程委員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