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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畢業資格規定

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資格規定


93年4月5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月23日96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8日97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8月2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6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月1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修業年限

一、修業年限至少二年,至多四年(不包括休學年限二年),在職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二、凡未能於規定期限修足應修科目及通過學科考試與論文考試者,即取消其研究生資格。

三、研究生如有特殊理由得依學校之休學辦法申請休學,期滿不復學者,取消其研究生資格。

貳、成績:研究生學業成績及論文考試成績均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補考,應令重修。操性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參、應修最低畢業總學分共三十學分,包括:

一、應修畢業最低學分(不含畢業論文學分):24學分(含選修課程20學分,專題討論4學分)。

二、碩士論文學分:6學分

肆、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期限(含延長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伍、本系研究生於畢業前至少需擔任二學期大學部課程「教學助理」,始得有畢業資格,並由本系製發「教學助理」證書。但具有教師資格或工作經歷2年以上者得抵免擔任「教學助理」。

陸、本規定之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要點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柒、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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