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主旨:檢轉本校115年度新週期系所學位學程「委託辦理品質保證認可」作業(以下簡稱品保認可作業)認可結果之公告、申訴及自我改善計畫等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高教評鑑中心)115年8月31日高評字第1151000997號函辦理【如附件,刻正簽核中】。
二、本校115年度品保認可作業實地訪評,業於115年5月30日、6月1日至6月5日辦理完竣,認可效期為116年1月1日起至121年12月31日止,計有45個系所學位學程參與受評,高教評鑑中心於115年8月31日公布認可結果;各受評單位可逕至下列2處下載認可結果及實地訪評報告:
(一)高教評鑑中心首頁→評鑑結果→各校評鑑結果→國立嘉義大學→系所委託辦理品質保證認可結果→115上半年(https://www.heeact.edu.tw/1151/1194/2785/1708/3411/13917/?years=115%E4%B8%8A%E5%8D%8A%E5%B9%B4)。
(二)高教評鑑中心「評鑑資訊管理整合系統」(https://iqa.heeact.edu.tw)。
三、有關旨揭申訴相關事宜,詳如來函附件各項說明,其重點摘要如下:
(一)受評單位不服認可結果者,得於收到評鑑結果次日(即115年9月1日)起30日內,依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專校院評鑑及品質保證事務申訴評議規則」(以下簡稱申訴評議規則)向高教評鑑中心提出申訴書,敘明評鑑過程何者「違反程序」、認可結果報告書之訪評意見所載內容何者「不符事實」等申訴事由,申訴評議規則請參照來函附件。
(二)申訴書格式如來函附件,或逕至高教評鑑中心首頁→最新消息→有關大專校院委託辦理品質保證認可申訴作業(https://www.heeact.edu.tw/1151/1319/41917/)下載參用。
(三)申訴書繳交方式及收費說明如下:
1、依「受評班制」為單位分別申辦,如某受評單位「學士班」及「碩士班」皆提出申訴,即須提送2案申訴書。
2、依據上開申訴評議規則,申訴案件繳交申訴基本作業費用為每案新臺幣9萬元。
3、有關申訴所需費用負擔原則,依據本校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第1次「新週期系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執行小組」會議紀錄略以,受評單位支付50%,所屬學院及校級各支付25%。
(四)考量前開作業彙整、檢視及簽核等行政程序,以及中秋節、教師節連續假日等因素,請欲提出申訴者將每案一式3份申訴書紙本及1份電子檔(光碟片或隨身碟皆可)於115年9月22日(二)中午12時前,以「學院」為單位彙整點收後,統一擲送研究發展處彙辦,俾利協助依限函送申訴書。
四、認可結果公布後3年內為自我改善期,自我改善期後應提交自我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認可效期無論6年或3年,各受評單位需全數提交】,未繳交者則下週期不接受委辦申請,請各受評單位依據認可結果及訪評報告之待改善事項、建議事項及針對未來發展之參考建議等項目,提出自我改善計畫,並同時落實執行情形追蹤管考。
(一)自我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繳交期限為118年8月15日,校內收件截止日期與辦理細節,屆時再依高教評鑑中心來函另行通知與辦理。
(二)自我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撰寫格式可先行逕至高教評鑑中心首頁→品保業務→評鑑服務→2.系所委託辦理品質保證認可→檔案下載→9.委辦自我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https://www.heeact.edu.tw/1151/1196/1497/1354/16055/)下載參用。
(三)有關自我改善相關事宜,請各學院協調督導並與各受評單位進行討論與改善,如經由院級相關會議討論後,仍需校級相關單位協處者,請各學院提送會議紀錄至本處,俾利嗣後擇日召開「系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執行小組」會議討論。
此致
各學院及各受評單位
研究發展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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