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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重申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注意事項,請查照。

轉知114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416號函
一、重申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確保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
(一)有關於校外實習課程之規劃:
     1.應針對系所屬性及發展,對應產業發展需求及核心專業能力,並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妥善規劃學習內容。
     2.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目標妥適安排,不得由學生逕予參加校外單位開辦之計畫或活動折抵實習課程學分。
(二)有關實習合作機構之評估: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https://pse.is/8j5kcq)第6條第4項規定,先就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等,建立評估機制,並派員至實習機構現場評估後,作成紀錄,後續經學校校外實習委員會確定後始得列為實習機構名單,不得要求學生自行尋找實習機構。
(三)海外實習機構之選擇:
     1.實習機構若為跨國機構企業,應優先考量陸港澳以外之國家地區,或規劃與歐美日韓等先進國家之機構合作。
     2.若經周延評估後,仍有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校外實習之必要性,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https://pse.is/8j5k9l)第33-1條規定,先報經教育部許可,始能與大陸地區進行實習合作。另,需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及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教育部「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https://pse.is/8j5nrn)填報。
二、 有關教育部「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資訊,請參閱本校國際處網頁-最新消息 (https://pse.is/8j5jjz)(https://pse.is/8j5jl4),平台帳號申請亦洽詢國際處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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