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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究所修業年限為何?

研究所碩士班修業年限一至四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為24學分,畢業論文學分另計;但在職進修碩士生未能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修業期限一年。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二至七年,至少應修18學分,但在職進修博士生未能在規定修業期限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修業期限二年。修讀碩博士學位之身心障礙生因學習需要者,可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點閱 點閱:1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6-05-13 09:52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26-05-13 09:52 發佈單位 發佈單位: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