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7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
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
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三年不得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修。但於寒
暑假期間進修者,不在此限。
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7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