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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

本系學位授予

本學系學生至少須修滿128學分,始准予畢業,授予「教育學學士」學位。

(一)本學系學生畢業時需修滿至少128學分。

1.任教職者(國小特殊教育教師)

通識教育必修30學分;專業必修50學分,其中含院共同必修科目10學分、系必修科目50學分;專業選修48學分,至多承認外系選修16學分,共計138學分。

2.不任教職者:
通識教育必修30學分;專業必修36學分,其中含院共同必修科目10學分、系專業必修科目26 學分(不包含身心障礙學生教材教法4學分、資賦優異學生教材教法4學分及特殊教育教學實習4學分;身心障礙專題研究(Ι)(II)或資優教育專題研究(I)(II)依其成績同意大三期間上修);專業選修42學分,本系專業選修學分,至多承認外系選修20學分,共計128學分。

(二)校外實習或專題製作之科目: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必修4學分),資優教育教學實習(選修4學分),身心障礙專題研究與資優教育專題研究(二擇一,必修4學分)

(三)畢業學分:

學生畢業時應修滿至少128學分,包括專業必修50學分、專業選修48學分、通識教育必修30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