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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慰助金

國立嘉義大學學生仁愛慰助金實施要點

9841497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91129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279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410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210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118105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711105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續教職員工「仁愛基金」精神及妥善運用校內、外各界捐款,對所屬學生遭遇急難事故時給予適切的慰問或救助,特訂定「國立嘉義大學學生仁愛慰助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仁愛慰助金(以下簡稱本慰助金)。

   (一)不幸亡故,核發家屬五仟元。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核發三仟元。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重病,核發三仟元。

 (四)因家庭特殊情況恐無法繼續就學,確需學校救助者,須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以三仟元為原則。

   申請第二款及第三款重傷或重病者需檢附殘障證明或健保局重大傷病通知。

三、申請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人或各單位相關人員依據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送學生事務處,如有特殊原因得延長之。

(二)申請案件由各校區學務組或生活輔導組收件初審後,送學生事務處彙整循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核定發給;本要點修訂之事項、相關案件之審議及申請第二點第四款慰助金者,須召開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並將審核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撥款事宜。

(三)本慰助金由本校「仁愛基金」自民國98年後孳息及校內、外各界之捐款項下支應。

四、本校學生有第二點第一款情事者,經導師、院教官或生活輔導組提出,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召集人先予發放再陳校長核定。

五、本救助金得視經費支用情形調整給付,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限一人申請,不得重複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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