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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產低收助學金

                                              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申請方式 
大學部低收入戶同學於每學期初,開學第一週起依公告時間備妥相關文件,至各校區學務辦公室或蘭潭生輔組辦公室送件,逾期不能補申請。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具領人簽名)
(二)成績單(學期學期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一年級新生上學期免審核成績一律填60分)
三、資格限制: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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