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清寒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94年11月8日9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7年4月8日9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8月10日9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8月14日10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月7日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8月12日10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2月10日103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1月8日105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7月11日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8月13日11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1月12日11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本校清寒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清寒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三、申請期限
本獎學金業務由學生事務處承辦,每學期辦理一次。上學期於十一月初受理、下學期於五月初受理,依學生事務處公告收件時間為準。
四、申請條件
本校大學部(含進修學士班,不含外國籍學生)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
(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操行八十分以上,且班級排名前二十五名。(僑生六十五分,新生及轉學生第一學期無成績限制)
(二)家庭遭遇變故(如父母重病或家庭發生重大災害、單親家庭經濟困難、家長皆失業中、經商失敗等)致經濟發生困難,恐無力繼續就學者。
(三)未享有公費及各類學雜費全額減免或相當者。
(四)本學期已核定之他項獎、助學金未超過三萬元(含)以上之學生。(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及生活助學金免列入計算)。
五、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學生在校成績、名次等由申請人於申請系統上檢視確認。)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印本。
(三)全戶最近一年度國稅局核發所得清單。(以上全戶家庭成員含學生、父母、未婚兄弟姊妹;已婚之學生則計算其父母、配偶及子女)
(四)其他證明文件。
六、核發原則
本獎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以新台幣壹萬元,補助名額以全校學生人數1.5%至2%之比例設置為原則,如補助人數超過設置名額者,補助比例以2.2%為上限。若未及者,得依申請人之實際情況發給。
七、審核方式
由本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住宿服務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組長、民雄校區學務組組長及生活輔導組組長組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本小組負責研議校、內外獎助學金相關要點之修訂及相關案件之審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審核通過名單,陳請校長核定之。
八、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