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115年5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校園霸凌防制,建立公正專業的處理機制,推動預防教育、審查、調和輔導及調查工作,以保障學生權益,營造友善安全的校園環境,特依據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訂定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設置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擬訂校園霸凌防制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審議調和報告、調查報告並追蹤處理情形。
(三)其他關於學校之校園霸凌防制事務。
四、本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七至十一人,委員名單簽奉校長核定,委員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一至二人:(由生輔組推派)
(三)學務人員代表一至二人。(由學務處推派)
(四)輔導人員代表一至二人。(由學輔中心推派)
(五)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二人。(由秘書室推派)
(六)外聘學者專家一人。(由學務處推派)
(七)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由學生會推派)
五、本委員會應由校長於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查校園霸凌案件受理與否之決議,並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小組審查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六、本委員會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審查小組委員: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或在解聘期間。
(二)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在停聘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或已資遣。
(四)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審查小組委員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八、本委員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案件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九、本委員會及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無法出席時應於會前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十、本委員規定,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投票過半數為之。若同票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同時擔任處理小組委員者,於審議其調和或調查之事件時,應自行迴避。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均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委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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