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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學系博士班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暨學位考試實施辦法

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食品科學系

博士班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暨學位考試實施辦法

 

101.01.18  100學度第1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嘉義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國立嘉義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國立嘉義大學生命科學院食品科學系博士班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暨學位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資格考試規定:

(一)申請條件:完博士班修業四個學期以上。

(二)考試方式:由指導教授決定單獨以筆試或以筆試及口試合併方式進行。

(三)筆試:

(1) 科目:食品化學、食品加工、食品工程、食品微生物、食品營養、食品生物技術,六科中任選兩科。

(2) 命題:由指導教授邀請本系專任教師命題,不支命題及閱卷費。

(3) 及格方式:每科以70分為及格。及格科目得保留,不及格科目需於3個月後始得重新考試。任何一科兩次不及格視為資格考不及格,應辦理退學。

(四)口試:

(1) 由指導教授組成5人或7人之「資格考試口試委員會」。成員為5人時,校外委員至少3人;成員為7人時,校外委員至少4人。「資格考試口試委員會」之成員原則上與「學位考試委員會」相同。委員酬勞支給標準依照本校相關規定及本系慣例辦理。

(2) 考試範圍:博士論文計畫書及論文相關學科領域。

(3) 及格方式:70分為及格,及格認定不採用平均分數,2/3以上口試委員評分70分以上為及格。不及格需於六個月後始得申請再口試;口試兩次不及格視為資格考不及格,應辦理退學。

三、學位考試規定:

(一)考試時間:完成資格考試一年以上。

(二)考試方式:

(1) 由指導教授組成5人或7人之「學位考試委員會」。成員為5人時,校外委員至少3人;成員為7人時,校外委員至少4人。「學位考試委員會」之成員原則上與「資格考試口試委員會」相同。委員酬勞支給標準依照本校相關規定及本系慣例辦理。

(2) 及格方式:70分為及格,及格認定不採用平均分數,2/3以上口試委員評分70分以上為及格。不及格需於六個月後始得再申請學位考試;兩次不及格應辦理退學。

四、其他未盡事項,悉依「國立嘉義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國立嘉義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五、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點閱 點閱:141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4-02-01 10:29 發布單位 發布單位:食品科學系暨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