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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第四條規定:

研究生欲變更指導教授,需準備以下書面文件提經系所主任(所長)備:

()研究生聲明「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之聲明書。

()於原指導教授同意下,簽署「雙方可共發表原研究計畫成果」或「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權為其中一人所有」之協議書。

()新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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