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中華民國114年1月5日
聯絡人:陳惠蘭組長、林芝旭專員、李君翎專案組員、
楊子岳專案辦事員、柯幸茹專案辦事員、歐子瑄臨時人員
電話:2717161~4/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115年1月1日生效約用應載明「約用人員應遵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籍、領用本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人事室114年12月24日通知(如附件一)辦理。
二、 本案係教育部轉知行政院114年12月19日院授人組字第11420019881號函(如附件二)。旨揭為通知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第4點、第6點業經行政院修正,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三、 依上述要點第3點第3項修正重點辦理,增訂機關與約用人員訂立之勞動契約,應載明約用人員應遵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本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四、 敬請各計畫主持人約用相關人員時,注意以上約用相關規定。
五、 自115年1月1日起聘用之人員,請簽具「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如附件三)。另可於本處網頁下載:https://website.ncyu.edu.tw/rdo/Subject?nodeId=30181
六、 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約用人員、計畫助理如為在臺居留(包含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陸籍人士,因尚未在臺灣設籍定居,非兩岸條例第9條之1適用對象,無須辦理具結。
七、 已完成約用者,請於送出115年1月份薪資請領時,檢附簽具完成之「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正本送交研究發展處,俟掃描後即行歸還由計畫主持人備查。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計畫主持人、各類計畫約用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
研究發展處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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