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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準則

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準則

89825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908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處理本系大學部學生有關事務設置應用數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四人由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相推選擔任之。另系學會會長得列席。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1. 大學部學生之各項活動事務之輔導。

2.      導師及學生之分配事宜。

3.      大學部學生轉系、轉學等事宜。

4. 大學部學生操行成績審核事宜。

5. 大學部修課審查。

6. 大學部學生相關之獎勵事項。(獎助學金來源:捐助本校作為應數系學生獎助學金用,提撥給擔任本系專業必修科目教學助理費用)

7. 處理有關大學部學生之其他事項。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無故不出席,若經委員會認定無故未出席達2次者(經核准假者除外)應予解職,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六、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