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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資格規定

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碩士班研究生畢業資格規定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6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6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修業年限

一、修業年限至少二年,至多四年(不包括休學年限二年),在職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二、凡未能於規定期限修足應修科目及通過學科考試與論文考試者,即取消其研究生資格。

三、研究生如有特殊理由得依學校之休學辦法申請休學,期滿不復學者,取消其研究生資格。

貳、成績:研究生學業成績及論文考試成績均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補考,應令重修。操性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參、應修最低畢業總學分共三十學分,包括:

一、應修畢業最低學分(不含畢業論文學分)24學分(含選修課程20學分,專題討論4學分)。

二、碩士論文學分:6學分

肆、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期限(含延長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伍、本系研究生於畢業前至少需擔任二學期大學部課程「教學助教」,始得有畢業資格,並由本系製發「教學助教」證書。但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或因特殊理由經本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決議同意者得抵免擔任「教學助教」。

陸、本規定之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要點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柒、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