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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務發展委員會設置準則

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系務發展委員會設置準則

9068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908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系務會議設置準則」第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系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系主任和本系專教授以上教師組成之。本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如遇缺則候補之,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三條 本委員會於每學年上學期期初時改選組成,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釐定本系研究方向及計劃書。

二、規劃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經費之分配。

三、審核實驗室之設立及執行效果。

四、分配研究室及實驗室空間。

五、拓展建教合作事宜。

六、研議系主任及系務會議交辦之有關事項。

七、其他系務發展有關事宜。

第五條   本會之召開,得由召集人或本會委員1/2以上同意召開時召開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需有1/2(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有出席人員1/2(含)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無故不出席,若經委員會認定無故未出席達2次者(經核准假者除外)應予解職,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八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