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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會議設置準則





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務會議設置準則
89825日系所務會議通過
908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規程依據「國立嘉義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五、六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系系會議以系主任及本系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組織之。系主任為主席,討論本系教學、研究、人事、經費及其他有關事項。系主任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另本系專案教學人員碩士班學生代表一人及大學部系學會會長得列席。
第三條、系務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出席人數提議,系主任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系會議非有應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五條、系務會議議案之表決,得以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行之。

第六條、本系得按實際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設置各項委員會。

第七條、系務會議之決議,應正式列入紀錄,由系主任推行之。

第八條、本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之。